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法律没有规定出轨就必须少分、净身出户,但是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出轨方酌情少分财产。
普通偶尔出轨(单次开房、暧昧聊天),过错程度较轻,实务中财产大多仍接近对半分割,倾斜幅度很小;如果是长期婚外情、多次出轨、与第三者同居,就属于重大过错,法院财产倾斜力度会更大,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一般多10%‑30%区间,但极少判决净身出户,净身出户只能是对方自愿签署协议放弃财产才有效。
要区分两个制度:一是财产倾斜多分(1087条);二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1091条),两项权利可以同时主张。达到重婚、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多次严重出轨(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另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通常几万以内,各地标准不一样。
特别注意:只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把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第三者时,才适用“可以少分或者不分”(1092条)。单纯出轨,没有转移财产,不能直接适用该条剥夺对方财产份额。
证据十分关键:保证书、悔过书、聊天记录、亲密照片、转账流水,都属于重要证据;证据越完整、过错情节越重,法院倾斜保护力度越大。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