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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但是不知道对方的财产怎么办?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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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 11:08:42

方向

方向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离婚不清楚对方财产:法条汇总+深圳完整实操步骤

  一、核心法律条文(原文+实务作用)

  1、《民法典》

  第1062条

  原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财产(指定个人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作用:明确可分割财产范围,婚后所有收入、购置资产默认共有。

  第1092条

  原文: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可另行起诉重新分割。

  作用:对方隐瞒财产有惩罚规则,是追责、多分财产的核心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

  原文: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强制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作用:法院必须协助查财产,双方强制财产申报,瞒报要承担不利后果。

  3、《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原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作用:个人查不到银行、房产等隐私资产,可书面申请法院调取。

  4、广东省《律师调查令规定》

  作用:深圳法院普遍适用,立案后律师可持法院调查令,到银行、不动产中心、腾讯、车管所、券商调取全部私密财产,个人无权调取,但律师持证合法调取。

  二、4个合法查财产方案(按推荐优先级排序,深圳适用)

  方案1:起诉后申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门槛最低)

  1.适用阶段:立案提交离婚起诉状后即可申请;

  2.作用:法院强制要求对方填写完整申报表,列明银行卡、房产、车辆、股票、保险、股权、债权等全部资产,并签署承诺书;

  3.后果:刻意漏报、瞒报、虚报=隐匿财产,法院直接判决对方少分财产;

  4.优势:不需要大量线索,法院强制施压,低成本摸清基础家底。

  方案2: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最常用、最全面)

  1.前提:法院立案、委托律师;只需要零散线索(开户行、小区名字、车牌、公司名称、银行卡尾号即可,不需要完整账号);

  2.深圳调查令可查询全部资产:

  ①银行:各大储蓄卡、信用卡、理财、定期,近1~3年完整流水,定位大额转账、转移资金;

  ②不动产:全国名下商品房、公寓、商铺、车位、抵押、过户记录;

  ③动产:车辆登记、过户、抵押记录;

  ④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现金价值;

  ⑤网络资产:微信、支付宝余额、零钱通、支付流水(向腾讯、阿里调取);

  ⑥其他:公积金、个税、企业股权、工商登记信息。

  3.时效:调查令有效期15~30天,可多次分批申请。

  方案3:申请法院【网络财产查控】

  向法院提交书面查控申请,法院系统联网一键筛查,快速锁定对方名下银行卡、不动产、车辆、证券基础资产,适合完全没有线索的情况。

  方案4:个人前期自主搜集线索(所有调查的基础)

  个人无法调取隐私资产,但可以整理碎片化线索,用来支撑法院调查:

  1.纸质材料:存单、保单、购房合同、行驶证、欠条、公司营业执照照片;

  2.电子线索:对方手机银行APP截图、网购收货地址、信用卡账单、聊天里提及的理财/楼盘/公司;

  3.公开网络自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对方名下公司;本地不动产公众号查备案房产。

  三、事前防范: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起诉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卡、房产、车辆,冻结期间对方无法过户、大额转账,避免调查阶段财产被转移。

  四、完整落地流程(极简步骤)

  1.准备结婚证、双方身份信息,向户籍地/深圳常住地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2.立案当天,书面申请《夫妻财产申报令》;

  3.整理零散财产线索,委托律师分批申请调查令,逐项调取流水、不动产、股权等资料;

  4.梳理流水,排查大额转账、无偿转给亲友、低价过户等转移行为;

  5.查实隐匿财产,依据《民法典》1092条主张对方少分财产;

  6.离婚后新发现隐匿财产,3年内可再次起诉分割。

  五、高频误区提醒

  1.❌普通人独自去银行、房管局查他人财产:一律被拒绝,属于隐私,只有法院、持证律师可查;

  2.❌偷拍、盗取对方账号、委托私家侦探非法获取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涉嫌违法;

  3.✅没有完整账号没关系,只要有模糊线索,法院和律师可以溯源排查全量账户。

引用法条

离婚查询对方财产 全套法条整理(原文+实务作用) 一、《民法典》(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财产惩罚) 第1062条 原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实务作用:划定可分割财产范围,婚后常规收入、房产、理财、股权默认属于共同财产,你有权知晓、分割。 第1092条 原文: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作用:对方刻意隐瞒财产的惩罚条款;离婚后3年内发现隐匿资产,可二次起诉分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查询财产、财产申报令核心法律) 第67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