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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界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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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1:07:00

陈晶

陈晶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对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界定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有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严重危及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法律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其表现形态来看可作如下区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前者是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又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后者是抽象的、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的一种损害;还可以划分为现实的危害和可能的危害,前者是已经实现的社会危害,具体表现为实害犯,后者是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危险犯或者不完整的故意犯罪形态,如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等。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形式,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大小的时候,不能不打上阶级的烙印,因此,刑法犯罪概念所涉及的社会危害性,是根据统治阶级的价值判断来确定的。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经济条件、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尤其在社会变革时期,社会危害性的相对性、历史性、条件性表现更为突出。

  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这是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违反道德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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