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入库案例|为他人代购少量毒品未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年6月10日最新入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6-06-1-356-002
案号:(2022)渝03刑终12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入库时间:2026.06.10
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毒刑事案件,明确了无偿代购少量毒品用于吸食、未从中牟利行为的法律定性,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规范社会行为指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基本案情
李某隆应他人请求,代为购买少量毒品,全部用于对方吸食。代购过程中,李某隆未赚取差价、未收受任何财物或利益、未从中牟利。毒品数量极少,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亦无走私、运输毒品行为。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二审改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亦不构成其他毒品犯罪,仅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核心裁判规则(入库要旨)
1.贩卖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有偿转让”为核心。无偿为他人代购少量毒品用于吸食,无牟利目的、无有偿交易,不满足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2.代购数量未达持有毒品罪标准,且无走私、运输行为的,不认定为非法持有、走私或运输毒品罪。
3.此类行为仅作治安违法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普法解读:别把“帮忙代购”当成小事
很多人认为“只是跑腿、没赚钱就没事”,这种认识存在严重法律风险:
无偿、少量、纯帮忙→本案情形,一般违法,不涉刑;
收取差价、红包、路费、烟酒等变相报酬→直接认定贩卖毒品罪;
多次代购、数量累积超标、跨区域运输→极易触犯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等罪名。
毒品犯罪始终是我国严打、零容忍的重点领域。即便不构成犯罪,代购、传递、持有毒品仍属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