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又将其出资取回。
一、行为时间
虚假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二、表现形式不同。
(一)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的注册资本金。
5.设立公司时,股东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人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开展经营活动。
6.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未进行审计评估,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二)抽逃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公司设立之后股东将现金出资抽回。
2.公司设立后将已办理财产权属转移的非货币财产取回。
3.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或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三、法律后果
注册资本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东虚假出资的,公司实有资本在大多情况下难以达到法律的硬性要求,很可能会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人格。
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抽逃出资者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