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一律平等
定罪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当适用同等的定罪标准。既不允许将有罪定为无罪或将无罪定为有罪,也不允许将轻罪定为重罪或将重罪定为轻罪。定罪平等也包括纵向意义上的平等,即在刑法条文未作出变更的情况下,对不同时期情况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因而,即使在严打期间,裁判者也不应放宽定罪标准。否则,必将有违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
定罪平等并不意味不考虑地域性的差异。比如,就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标准而言,各地所定标准并不相同。较为发达的地区,如上海,将数额较大的起点定为3000元;而相对落后的地区,如河南,则将数额较大的起点定为1000元。一般来说,在确定某些犯罪的入罪标准时考虑各地的实际差异,并不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相反,这符合实质平等的精神。然而,如果被告人的财务状况成为影响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则应当被认为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比如,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在造成相同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同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财务状况好的行为人因赔偿较多(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下),将被认定为无罪,而财务状况较差的行为人(无能力赔偿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将被认定为有罪。此外,司法实务中存在对类似的行为定以不同性质的罪名的现象,这也违背了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中的定罪平等。比如,对于窃取被司法机关所扣押的为自己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有些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而有些法院则认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鉴于一般的盗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种对相同行为作出不同定性的做法,显然有必要予以纠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