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某个继承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可以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愿意取得该遗产,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应当综合物的效用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能力,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确定由哪个继承人取得该遗产。
为保持公平,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按照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比例,分别补偿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304条的规定,折价分割或者拍卖、变卖的条件是“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这一规定与“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时留有遗产一辆汽车,市场价值约30万元,继承人甲、乙、丙的继承份额分别为1/3,其中只有甲愿意取得该汽车,则可以确定该汽车由甲继承,同时甲分别补偿乙、丙各10万元。
适当补偿其他继承人的价款是可以各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的,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作为遗产的物的价值和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确定,而物的价值也是可以由各继承人协商确定的,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等方法确定,也可以比照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值确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