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宜分割的遗产”,是指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或者说进行实物分割,将会减损遗产实际效用或者改变其性质的遗产。
这一点,与《民法典》第304条规定的对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是相同的。当然,“不宜分割的遗产”是指“不宜”实物分割,并非仅指绝对不能实物分割。例如,一辆汽车、一台电视机、一幅名贵字画等,实物分割将会使其变成废品,属于绝对不能实物分割的;
又如,前文所述成套古董茶具,虽然可以实物分割,但分割后会减损其实际效用、实际价值,因此“不宜”实物分割。
对于此类遗产处理时,要按照《民法典》第1132条和本条规定,引导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根据“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