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共同共有一般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就没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基础。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的特殊形式,本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别规定,所以第2款所指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夫妻财产以外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家庭中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凡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的成员,包括提供工资收入、经营收益、家务劳动等,都是共有人。
(4)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所得的形式包括劳动收入、经营收入、接受继承或赠与等。
所谓共同所得,包括家庭成员共同的劳动所得、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所谓各自所得,是指家庭成员个人所得但是按约定或者事实上纳入家庭共有财产范围的财产。但是家庭成员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财产而且未投入家庭生活的,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属于其个人财产。
(5)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共有人就共有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是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前,除非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否则不得请求分割。被继承人死亡的,因该共有人主体消灭,仅需将其个人份额分出,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共有关系的消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