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分类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1、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遗赠抚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类型
(一)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吴大爷的妻子去世后,吴大爷又找了一个老伴儿并与之结婚,吴大爷与前妻有五个子女,与二婚妻子无子女。吴大爷的前妻在世时,吴大爷承租了一处直管公房,后来,在与二婚妻子结婚后,吴大爷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将公房买了下来,取得房地产证,房产落在了吴大爷名下。后来吴大爷病重,二婚妻子不尽心对吴大爷照顾,吴大爷生病住院期间是其五个子女轮流照顾的。吴大爷亲自书写遗嘱,写明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由五个子女平均继承,二婚妻子不得继承。
吴大爷去世后,吴大爷的五个子女和二婚老伴因房产的分配和抚恤金、丧葬费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吴大爷与二婚妻子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吴大爷的个人财产还是吴大爷和二婚妻子的共同财产?吴大爷写了遗嘱后,与不写遗嘱相比,房产的继承发生了哪些变化?
法院审判结果:房产由吴大爷的二婚妻子取得百分之五十份额,五个子女各取得百分之十份额。对于吴大爷去世后所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在扣除吴大爷子女为吴大爷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花费后,由吴大爷的五个子女和二婚妻子均分。
(二)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王大娘和丈夫育有四个子女,王大娘丈夫名下有房产一处。王大娘的丈夫于1997年2月去世,王大娘于1997年9月到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将她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二儿子继承。2003年,王大娘去世。王大娘去世后,四个子女因对房产的分割存在争议,王大娘丈夫名下的房产一直未处理。2018年,王大娘的二儿子将其他三个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审理中,其他三个兄弟姐妹称王大娘在做公证遗嘱时,意识已不清醒,无法正确表达意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法院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王大娘的二儿子分得房产的十分之七的份额,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各分得房产十分之一的份额。
三、存在多份遗嘱时,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在后面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变更或代替先前所做的公证遗嘱。这与已经失效的《继承法》“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
引用法条
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一千一百三十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