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报告遗产情况,应向全体继承人为之,既包括遗嘱继承人,也包括法定继承人。
为此,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查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遗漏继承人,避免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同时,虽然遗产债权人和受遗赠人也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但是根据本项规定表述,遗产管理人报告的对象限于继承人,不包括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
遗产管理人没有向债权人、受遗赠人主动、全面地报告遗产情况的义务,但是根据民法的诚信基本原则,考虑遗产管理人依据遗嘱和法律规定履行分割遗产职责的需要,在债权人、受遗赠人请求知悉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也应如实向债权人、受遗赠人披露与后者利益相关的遗产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