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包括《民法典》所规定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即只要是遗嘱人的继承人,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主要理由是:利害关系既包含受益的利害关系,也包括受损的利害关系,无论遗嘱内容对其是有益还是将致其受损,继承人都有可能会对遗嘱人施加一些不正当的影响或者在今后的继承纠纷中对遗嘱相关事项作出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表述,一方面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会影响其他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将遗嘱人的所有继承人排除在外。
其次,本条规定的“受遗赠人”是遗嘱的受益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避免其不正当地影响遗嘱人表达真实意愿,同时也是为了在避免继承发生后,其他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在此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故规定受遗赠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