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法的角度,公证遗嘱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免证事实。所谓免证事实,是指诉讼中当事人虽然就某一事实提出主张,但免除其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的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之规定,公证文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证据效力或证明效力;
(2)强制执行效力;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公证文书在公文书证中具有显著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的效力,法院可用作定案依据,无须再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法院就应当径直将其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公证的事实提出了相反证据,公证的事实也就成了证明对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