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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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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7:05:56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黄某某和被告人邱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多处相互矛盾,均不能证实被告人邱某实施了故意毁坏自诉人黄某某财物的行为,且自诉人未对财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也未出示受损财物实物进行当庭质证,仅凭照片和收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亦不能确定损失数额。

  案例索引(2015)五法刑自初字第25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和自诉人黄某某在温莎ktv武成路店门口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扭打。

  法院认为

  对于自诉人黄某某指控被告人邱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由于自诉人黄某某和被告人邱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多处相互矛盾,均不能证实被告人邱某实施了故意毁坏自诉人黄某某财物的行为,且自诉人未对财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也未出示受损财物实物进行当庭质证,仅凭照片和收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亦不能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某对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邱某无罪。同时由于无法认定被告人邱某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被告人邱某对自诉人黄某某提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邱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自诉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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