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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综合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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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1:09:41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参考案例: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某金属门厂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09-2-159-002/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3.08.31/(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8.11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的业务,明显具有混淆商品来源、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入库编号:2025-09-2-159-002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某金属门厂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根据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综合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关键词: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某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居门业公司)以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某金属门厂(以下简称成都某门厂)、周某、方某侵害其第647663号“盼盼PANPAN及图”商标、第1301742号图形商标、第1403347号图形商标、第10794738号“盼盼PANPA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盼盼”系列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某安居门业公司人民币1亿元(币种下同)及合理费用89万余元等。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辩称其受让了合法有效的“鑫盼盼”注册商标,不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安居门业公司在防盗门或金属门等商品上享有“盼盼”系列商标权。该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及使用20余年,经营规模巨大,产品覆盖全国,产品销量和市场占有率连续二十余年蝉联行业第一。周某在2007年与某安居门业公司有业务往来,于2016年7月受让他人注册的“鑫盼盼”商标,并于2016年9月注册成立四川某门业公司,当日即授权四川某门业公司使用“鑫盼盼”商标,四川某门业公司即委托成都某门厂生产防盗门等产品。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方某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以不同方式突出并大量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生产销售并宣传推广“鑫盼盼”防盗门等商品。同时,四川某门业公司在宣传活动中使用与“盼盼”系列商标近似的熊猫吉祥物形象,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使用“SINCE1998”,宣称其与某安居门业公司曾经为一家主体,后来分开经营,以及四川某门业公司经营的是盼盼品牌的高档产品、升级产品等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18)苏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令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赔偿某安居门业公司1亿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等。宣判后,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某某公司涉案系列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如何确定的赔偿数额。(一)关于侵害商标权行为。根据经营规模和产品销量等情况,某安居门业公司的“盼盼”系列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保护。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方某未规范使用“鑫盼盼”标识,直接使用“盼盼防盗门”,或者将“鑫”字变形使用,突出使用“盼盼”,或者将“鑫盼盼”与熊猫图案组合使用。四川某门业公司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主要商品与“盼盼”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虽在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构成类似,但“盼盼”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可以实现跨类保护。相关公众中已实际产生了混淆误认。故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方某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侵害“盼盼”系列商标权。(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川某门业公司及成都某门厂作为某安居门业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鑫盼盼”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与某安居门业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明显具有攀附某安居门业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恶意,属于搭便车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宣传活动中使用近似的熊猫吉祥物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川某门业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使用“SINCE1998”,欺骗、误导消费者,在经营推广过程中对某安居门业公司与四川某门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四川某门业公司的经营及品牌历史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某安居门业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为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某安居门业公司已经尽力举证,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某掌握,而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财务管理很混乱,无规范的财务年报,没有办法准确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可参考某安居门业公司主张的侵权获利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中的计算基数参考了周某发表四川某门业公司计划实现第一个五年产值十个亿的对外宣传内容,计算方式却将第一个五年产值算为26.375亿元,存在逻辑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将第一年产值确定为0.76亿元,计算出来的2017-2019年三年的产值分别为0.76、1.14、1.71亿元,在考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利润率7.5%的基础上,得出计算基数为2707.5万元。该计算方式更符合周某某对外宣传的第一个五年十个亿产值,亦没有高于四川某门业公司对外宣称的一年已经完成鑫盼盼门的产值水平,相对更为合理。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具有攀附某安居门业公司及其“盼盼”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且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应认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故依法确定4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根据四川某门业公司、成都某门厂、周某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判令其共同赔偿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鉴于某安居门业公司诉讼请求仅为赔偿1亿元及合理费用,一审判令赔偿某安居门业公司损失人民币1亿元及合理费用65万元的结论并无不当。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的业务,明显具有混淆商品来源、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1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20年修正)第1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9条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38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13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2023年8月31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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