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宽恕制度,是指继承人在相对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其核心在于通过“悔改、宽容、饶恕”化解家庭恩怨、重塑亲情,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法律调整家庭关系的温度。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只适用于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即本条第1款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
此为前提性要件。该制度不能适用于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属于十分严重的刑事犯罪,丧失被宽恕的基础。
其次,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此为基础性要件。悔改意指悔过、改正,主观上要追悔所犯错误,客观上要加以改正。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也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主观上要真正认识到其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不道德性以及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客观上主动实施了具有实质意义的改正行为。
例如,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认错”后积极“改错”,确实从精神或物质上给被继承人以慰藉或扶助的;隐匿遗嘱的,认错后主动交出的,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而单纯的口头认错或被动的“改正”,不是悔改。
最后,被继承人宽恕。此为决定性要件。其性质为被继承人恢复继承人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确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被继承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也可能有化解家庭矛盾的愿望,法律应当允许被继承人自由表达这些意愿。
(1)明确表示宽恕。这是指被继承人明确原谅继承人,对其所犯错误予以饶恕。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既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既可以向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作出,也可以向其他人作出。
(2)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这是指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之后,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该继承人列为继承人,包括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也包括在遗嘱中确定其可以作为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是否表示宽恕,决定着继承人已经丧失的继承权能否得以恢复。被继承人宽恕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其法律后果是继承权的恢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