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案2023-12-3-002-002 / 行政 / 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21 / (2017)渝03行终22号 / 二审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国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口头传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至少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行政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控制性,即具有强制性,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进行一定的强制控制;
第三,暂时性,即该措施是并非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的最终处分;第四,限制性,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进行限制,其适用条件必须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判断口头传唤是否违法,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点,防止偏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