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钟某因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之后向某铝业公司提出4个月的住院治疗病假申请。
某铝业公司予以审批同意,但认为钟某的误工损失已由侵权第三人予以赔付,公司不应向钟某支付病假工资。
2024年6月9日,钟某以某铝业公司未向其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铝业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后,某铝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某铝业公司在钟某请休病假期间应当向钟某支付不低于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工资。
某铝业公司主张因钟某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赔了误工费而无需支付病假工资,但误工费与病假工资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费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误工费与病假工资不能兼得。
故某铝业公司以钟某已从案外人处获得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病假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某铝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支付钟某病假工资长达4个月,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钟某以某铝业公司拖欠病假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铝业公司应当向钟某支付经济补偿。
遂判决某铝业公司支付钟某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误工费而免除。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