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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三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其适用顺序,依次为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通常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其一,“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是适用本条规定解释规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在诉辩中对合同条款并无争议,无需解释。其二,按照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对同一合同事项均有约定的,无需考虑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如二者约定一致,则按一致的意思理解;如二者约定不一致,应以非格式条款的约定为准,
#合同纠纷878 人看过
2026-06-02 16:33:57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的,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非格式条款优先采信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规则。格式条款是单方拟定并提供给相对方使用、相对方未实际参与协商,不能充分体现相对方的
#合同纠纷891 人看过
2026-06-02 16:33:17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第30条确立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该原则规定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优先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无法对格式条款内容施加影响,因此
#合同纠纷911 人看过
2026-06-01 11:18:03
对于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及缔约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容易出现利益失衡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就需要对格式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不仅要探求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需要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失衡利益进行平衡,以实现合同公正。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属于合同条款类型之一。因此,对格式条款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通常的理解是相对客观的
#合同纠纷859 人看过
2026-06-01 11:17:54
格式条款是单方提供,对方并没有就条款进行实际磋商的机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属于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应直接认定格式条款无效。本条第3项对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则没有“不合理”的限制,说明不存在“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或者说对方的主要权利不容排除,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当然无效。何为“主要
#合同纠纷883 人看过
2026-06-01 11:17:43
#合同纠纷
2026-03-30 11:15:59
解答于 2026-03-30 11:15:59
#合同纠纷
2024-07-24 06: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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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2024-04-23 0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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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2024-04-02 08: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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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2024-03-20 04:00:18
解答于 2024-03-20 04:00:18
#合同纠纷
2024-01-26 08:40:33
解答于 2024-01-26 08: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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