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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在合同之外,以收利息为目的实施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有效吗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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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17:47:06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以一定的对价受让贷款银行的不良贷款债权并委托贷款银行予以清收,清收所得款项在扣除支出费用后,剩余款项全部作为委托管理费归贷款银行所有,即借款人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1期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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