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六十八条本法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愿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签订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的名称和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九百六十九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九百七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提供清洁生产咨询、审核等服务的机构开展清洁生产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