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因第三人原因受伤,比如上班途中被车撞了,或是在厂区被外来车辆误伤,职工面临一个现实难题:既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赔偿,又能按《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索赔。两种请求权同时存在,是“二选一”,还是“都要得”?有没有先后顺序?今天我们就来把这个问题说透。
一、为什么会有争议?因为法律自己“没对齐”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曾明确:工伤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不可重复,死亡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就高不就低”,且仅适用于交通事故工伤。该办法虽已失效,但影响犹在。
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类竞合问题直接“没提”。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的一份答复却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这等于明确支持“双重赔偿”。
一边是“不可重复”,一边是“可以兼得”,争论由此而生。
二、为什么有人主张“不能拿两份”?主要有三点理由
1.侵权与工伤,本质是同一损害的两个法律面孔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底层仍是侵权纠纷。侵权法处理侵权关系,工伤保险处理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在普通民事领域,侵权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行使。同理,两种请求权不应叠加。
2.民事赔偿是“填补式”,不是“盈利式”我国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填平损失——赔到刚好弥补损害为止,不允许受害人因损害而获利。如果同时拿两份,总赔偿额远超实际损失,违背基本法理。
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人身保险可以重复获赔(《保险法》第46条),但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资金池有限,覆盖面尚不充分,赔付水平也不高。若允许双重获赔,势必挤占更多参保人的资源,反而损害制度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现阶段不宜支持双重赔偿。
三、那到底该怎么处理?可行的操作路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更合理的做法是:·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主张工伤赔偿,还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按“补差”模式处理:·若先主张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取得向侵权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若先主张侵权赔偿,侵权人先行赔付,赔偿不足的部分,受害人仍可向工伤保险请求补足差额。
也就是说,最终赔偿总额不超出实际损害,但受害人可通过选择顺序,确保获得足额救济。
四、总结一句话
因第三人受伤的工伤职工,原则上不能拿两份全额赔偿,但有权选择更有利的索赔路径,并可通过“补差”机制填平全部损失。既不让受害人“因伤获利”,也不让其“因规则漏洞而吃亏”。
引用法条
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