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审)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极少数法定例外情况下,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具体审理组织规则如下:1.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制)人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法官)组成,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与(与一审“审判员+陪审员”或“审判员独任”的组成不同)。人数要求: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通常为3人),以便在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均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2.例外情况:可以独任审理适用条件: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限制: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法律无“独任审理”的例外规定,必须组成合议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