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八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百七十九条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本法所称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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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11:34:39
第三百七十八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百七十九条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本法所称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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