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因混淆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法律性质引发质量争议,后经律师介入厘清责任边界得以妥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过程性验收系指施工过程中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等中间环节进行的阶段性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偏差,确保工程整体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而竣工验收则是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的最终质量确认程序,标志着承包人合同主义务的完成。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本质区别:过程性验收合格仅表明该阶段工程符合当时的技术标准,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整体质量的最终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则产生工程款结算、风险转移及保修期起算等法律后果。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过程性验收记录主张工程已视为最终合格,拒绝承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法院认定过程性验收不能替代竣工验收,发包人仍需组织正式竣工验收程序。因此,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阶段验收标准、程序及责任划分,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后续争议。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依托建纬所"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精准把控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法律风险节点。您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是否清楚区分过这两种验收的法律意义?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