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自然保护地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百二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地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设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保护区附近新设排污口,应当科学论证,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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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1:49:10
第三百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自然保护地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百二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地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设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保护区附近新设排污口,应当科学论证,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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