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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房产能否赠与他人?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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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14:43:32

章芊昊

章芊昊 律师

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

   案情速览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建立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1997年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甲、2009年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于2015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单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单县某小区房产一处。

   2021年9月,李某与刘某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将该房产自愿赠与婚生子刘某甲所有。但该房产早在2020年12月的另案中已被法院查封;2021年1月和2021年5月又被分别轮候查封。

   法院审理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合意即成立并且生效,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是暂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案中,李某、刘某协商将房产赠与其子,该处分并无不当,只是双方在调解离婚前,该房产已由多个法院裁定查封、轮候查封。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李某、刘某在明知该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在调解离婚协议中仍将该房产赠与其子,赠与行为已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李某、刘某将案涉房产赠与其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项调解协议内容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法官提醒

   法院查封是针对特定标的物行使公权力的措施,具有执行力,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处分查封标的物属于私法行为,虽查封行为并不影响处分标的物基础合同效力,但当事人处分查封标的物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相对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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