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并非单纯以金额衡量,需结合多种情节综合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立案标准:
一、线下开设赌场
1.一般情形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其他开设赌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等)。
2.情节严重情形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二、网络开设赌场
1.一般情形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参与利润分成等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能立案。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资金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或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
2.情节严重情形
·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
三、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1.一般情形
·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
·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2.情节严重情形
·设置赌博机60台以上;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注意事项:
·具体立案标准可能因地区司法实践略有差异,部分地区(如江苏、吉林)对“情节严重”的金额标准有所调整。
·若涉及跨境赌博、组织未成年人赌博等特殊情形,即使金额未达上述标准,也可能被立案追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