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设船舶、船员及其他水上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治安管理的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查询船舶、船员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时,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提供其依照职责所采集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本省船籍港船舶的船长、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注册或者登记船员以外的从业人员信息。
进入本省水域作业、停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籍港船舶的船长、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第一个作业、停泊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注册或者登记船员以外的从业人员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发现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和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未经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业人员,应当对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以及船舶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船员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系统对接和实时数据传输。
第二十五条船舶上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引用法条
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