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阶段
依申请启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说明需要鉴定的事项、目的及相关理由等。
依职权启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并向当事人释明,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审查阶段
对鉴定事项的审查:法院需审查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否必须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确定,是否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方法和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等。对于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等,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对鉴定材料的审查:法院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确定鉴定机构阶段
协商确定: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随机摇号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对外委托机构名册中按照随机摇号选择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