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当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员工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未尽到这一义务,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提前30天发出通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复杂多样,原因可能涉及主观故意拖欠、克扣,也可能源于薪酬计算方面的争议等。倘若用人单位并非出于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较难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基于此,一旦员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足差额;若沟通无果,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若用人单位既不能给出合理说明,又拒绝改正,员工在此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n”(“n”代表员工的工作年限对应的补偿月数),并非“n+1”。
【延伸知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