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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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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0:51:43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引用法条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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