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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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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0:22:08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经营、使用环节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共用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燃气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

  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制定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督促燃气经营者按照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依法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发现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整改,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作出决定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者未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经营和服务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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