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小王在银行申请了30万元个贷产品。几天后,银行监测到小王申请的资金流向张三账户。经调查,小王与张三系同事,小王办理贷款实为张三借小王名义实现以贷还贷的目的。
按照相关规定,凡贷款人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归还贷款本息。因此,银行要求小王立即归还所有贷款。
二、法律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三、案例启示
在实践中,客户不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行为不仅是客户的风险,更是银行的风险。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客户存在“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行为,就应当谨慎评估其还贷能力。如果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我们应当提前预防,要求客户提前还款或者提供担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