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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的问题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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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7:43:50

王萍

王萍 律师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案例文号】:(2021)黔行终304号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对驾驶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应采取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条款中“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故在具体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职工受伤的具体原因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且不应限定较小范围,而是应当将具有关联因素的原因都纳入考量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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