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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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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 14:15:55

吕粲

吕粲 律师

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第一,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可以载明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

  第二,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三,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第四,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主要可以提起公司决议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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