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变少,但差额可以找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条例》里的“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申报基数),社保局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直接按缴费基数计算,如果单位压低基数,社保赔出来的钱就会降低。
⚠️区分不同赔偿项目:
1.社保基金出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受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基数越低赔得越少。
2.单位出钱,不受社保基数影响: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实际全额工资发放(含奖金、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多地区按当地社平工资计算,和你的缴费基数无关。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各地规则不一样,部分地区参照社平工资,不受个人缴费基数影响。
举例:实际月工资8000元,单位按4000元基数交工伤保险;十级伤残,社保基金按4000×7个月赔付;4000与8000之间产生的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可劳动仲裁主张。
实务风险:辽宁地区司法实践明确支持劳动者仲裁起诉单位补足该待遇差额;但少数地区对补差的受理口径存在差异,工资流水、银行转账记录是证明你真实工资的关键证据。事后补缴社保,一般不能改变本次工伤的理赔基数,不能让社保基金重新赔钱,补差责任仍归单位。
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地方司法规则(辽宁):《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