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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会考虑哪些因素?如何才能争取检察院的不批捕?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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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18:11:25

钱宏艳

钱宏艳 律师

上海沪宣律师事务所

  这两个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问题,知道考虑的因素了,那对应的就是我们需要去努力的辩护方向,在这里结合自己多年做刑事律师的经验,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是是否批准逮捕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也是一个案件最为重要的部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时,会向检察院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这些证据一般要求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案件事实存在许多矛盾,关键的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检察院一般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当然,案件的证据是否充足,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无罪的相关证据,是案件最为核心的要点,也是我们刑事律师介入后积极辩护的方向,本人代理的多个案件就是因为准确的还原案件事实,提交了相关的无罪证据线索,最终在检察院不批捕后,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结案。罪与非罪的定性是基础。

  第二,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在一些存在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被害人的态度往往是检察院审查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诚恳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检察院也会倾向于认为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没有了相应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不批准逮捕。反之,如果被害方情绪激动,拒不谅解,甚至有一些过激行为的,检察院可能会基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方面的考虑,从而批准逮捕。

  第三,具有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条件。具体而言,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如持械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持刀抢劫等暴力型犯罪案件,由于作案手段凶狠、主观恶性较深,一般会被认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批捕的概率较大。

  第四,拒不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成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批捕或者建议适用缓刑。而对于那些百般抵赖、拒不认罪,甚至编造虚假事实、嫁祸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往往会认为其缺乏悔罪表现,取保候审可能存在串供、翻供风险,从而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五,有前科劣迹,存在再犯可能。犯罪嫌疑人曾经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如今再次涉嫌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一般的警示教育难以起到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不久即重操旧业的惯犯、累犯,检察院通常都会批准逮捕,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是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社会危险性、认罪态度以及个人前科等多方面因素的。反之,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努力的方向与重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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