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拍卖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裁判指南
2026年7月17日17:3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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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司法拍卖是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并非基于特定债权人的授权,亦不以获得被执行人的同意为要件。司法拍卖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出具相关裁定,是司法机关基于相关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使其固有权力的表现,系具公法性质的司法行为,故因该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权威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7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赖红平,男,布依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上诉人赖红平因司法执行拍卖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黔民初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赖红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黔民初31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在涉案房产拍卖的过程中,拍卖委托人及房产处置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拍卖人贵州先时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时达公司)与竞拍人及最终买受人赖红平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受民法调整,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起诉。而且,竞拍结果已经过现场成交确认,贵阳中院出具了相关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移转至赖红平,作为被执行人的贵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无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贵阳中院也无权裁定撤销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贵阳中院应赔偿赖红平因未获得涉案拍卖房产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400万元,先时达公司应当对贵阳中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赖红平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赖红平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应事实和理由,其起诉针对的是司法执行拍卖。司法执行拍卖是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并非基于特定债权人的授权,与司法机关实体法上对被执行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无关,亦不以获得被执行人的同意为要件。司法执行拍卖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出具相关裁定,是司法机关基于相关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使其固有权力的表现,系具公法性质的司法行为。因该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通过民事审判的途径寻求救济,而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加以解决。
综上,赖红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赖红平的起诉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载宇
审判员张纯
审判员李晓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霞
书记员田子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