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身亡未尸检,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
山东高法
2026年7月4日11:36
沂南法院:发生交通事故后身亡未尸检,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经五次住院治疗,在未有医嘱同意情况下,家属坚持要求出院后,刘某于第二日死亡,未做尸检便将其遗体火化。承保车辆保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均辩称,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自身疾病,又无尸检报告,无法确认刘某死因与事故有关,仅认可与外伤有关的医疗费用,拒绝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刘某事故前即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性疾病,事故发生后刘某经多次住院治疗,其家属在医生告知出院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坚持出院,导致刘某在出院后死亡,故刘某亲属存在过错;刘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度具有高度盖然性。本案属交通事故外伤、死者家属放弃治疗叠加自身疾病等多因一果案件,刘某未经尸检不能否定死亡与事故的关联性,不能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法院依法采用损伤参与度折算核算各项损失。
烟台中院:借“例”发力破僵局,联动解忧复和美原房主孙某因与刘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故将所属涉案楼房及室外阳台等抵顶给了刘某,刘某阳台楼下便是某合作社办公室。刘某入住房屋后对阳台进行改造,种植绿植、蔬菜等作物并进行灌溉,因不规范的改造、浇灌,导致雨雪水不能正常排出,造成某合作社屋顶漏水,给合作社造成损失,且存在安全隐患。某合作社找到物业解决双方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楼顶漏水部位,积极修缮,禁止在楼顶浇灌绿植、蔬菜,对室内受损部分进行修缮或赔偿损失10000元。福山法院接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系邻里类侵权纠纷,若通过判决方式处理,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耗时较长,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则有利于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修复邻里关系。于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托福山区综治中心,将案件分流至福新街道,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紧扣相邻权、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家常话释明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规则,人民调解员立足邻里日常相处情理,换位思考疏导双方情绪,通过一法一理的精准调处,刘某同意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双方就楼顶使用及后续渗漏问题也达成一致意见,这场因房屋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仅用了半个月的时间在诉前得到圆满解决。
滕州法院:“执前扣划”实现胜诉权益兑现“零时差”近日,滕州法院界河法庭在处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创新适用执前扣划机制,快速完成从达成调解、作出裁定到完成扣划、解封账户的全流程,这一做法打破了审判与执行的程序壁垒,让财产保全的保障功能从“预防转移”延伸到“直接清偿”,实现“判决一生效、权益即到位”的突破性进展。滕州法院坚持从“被动裁判”向“主动治理”的理念转型,这既是“抓前端、治未病”在权益兑现环节的生动实践,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从“判了再追”到“判了就到”,执前扣划机制正在重新定义胜诉权益的实现速度。滕州法院将继续深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完善执前扣划的制度供给,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加速抵达人民群众身边。
博山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回访帮教工作为深入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方针,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判后跟踪帮教、全程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近日,博山法院干警走进辖区社区矫正中心,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项回访帮教工作,助力迷途少年回归社会、向阳成长。回访过程中,刑庭法官袁媛、法官助理杨然与在矫未成年人面对面交流,询问矫正期间的日常起居、学习就业、人际交往等生活现状,深入了解其思想认知、心理状态、改造感悟,引导未成年人摒弃消极懈怠心态,正视过往错误、珍惜矫正机会,同时叮嘱大家严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言行、远离不良社交圈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拥抱积极向上的新生活。
鲁法案例【2026】曹县法院:6个辅导班、25000元培训费,离异后该由谁来“买单”?郝小某系郝某某与宁某某的婚生子。2020年11月,郝某某与宁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郝小某由宁某某直接抚养,郝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3年7月,经法院再次调解,抚养权变更为郝某某直接抚养,宁某某自2023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郝小某年满18周岁。2024年,郝小某诉至法院,称其在2024年参加了跆拳道、钢琴、围棋、书法、主持、美术等多项课外辅导班,产生培训费共计25000元,请求判令宁某某支付该笔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此处的“教育费”应限定为基本教育支出,即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所需的学费、书本费及必要教育项目支出,这是保障子女正常成长的基础性费用,而非任意性的课外培训支出。本案中,郝小某年仅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加的跆拳道、钢琴等多项辅导班,均属于提升兴趣爱好的课外培训,并非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必需内容,超出了“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同时,郝某某在为孩子报名辅导班前,未就培训事宜与宁某某协商一致,该支出属于其单方自愿负担的额外费用,不应转嫁给未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郝小某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