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采用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交易,已成为商业活动的常态。同类的交易使用相同的条款,避免了每一次具体交易都要设计合同条款的烦琐,可以提高效率,降低缔约成本和经营成本,并有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其核心模式即是预先印制好的买单和卖单格式。买方的标准格式文本一般是订单,而卖方的标准格式文本一般是销货确认书。
标准格式文本一般可以分为正面和背面两部分,正面列出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及交货条件等项目,同时还留出空格,使双方可填入重要的合同细节,如他们所洽谈的价格、质量、装运日期等;而背面则往往以小字的形式印刷有“销售共同条件”,包括对履约方式的描述、自身产品责任的限制、瑕疵履行的救济方式及司法管辖的适用等条款。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论,订单或者销货确认书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按照发出的时间的先后被划分为要约与承诺。
商事实践中,卖方时常也会向买方寄送商品价目表,但一般认为价目表不构成要约,是一种要约邀请。商业交往中,当事人往往采取相互交换事先印制好的具有固定模式的格式文本或于其上加注、回执等方式来订立合同,双方很少对合同进行详细的探讨。正因为商业活动中,相互交换标准格式成为缔约的主流,按照传统民法区分而来的要约与承诺就总是很难完全吻合。标准格式的正面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洽谈的结果,一般不会发生分歧,但是背面的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订的,一般都尽量维护自己一方的利益,因此约定很难完全一致,甚至在许多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上都不一致。所以,标准格式文本背面的格式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的根源。
我国法律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基本上采取了“最后用语规则”,强调要约与承诺的区分,以及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必然导致在订约过程中所交换的格式文件一般都不符合承诺的要求。除第一份格式文件构成要约外,其余格式文件都是反要约或称新要约。当一方开始履行合同(当最后的反要约的受要约人开始履行的情况),或在对方开始履行后接受了他的履行(当最后的反要约的要约人开始履行的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是以自己的行为对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因而成立,合同内容就以最后发出的反要约的内容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