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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总则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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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12:25:14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六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引用法条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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