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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社会危害性(包括危害性程度)这一特征,首先是,也应该是由立法者在立法阶段考虑的问题。要把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化的范围),或者要把某种行为的哪些部分(如盗窃行为中的盗窃多少数额以上)规定为犯罪,这都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要加以考虑的问题。立法者当然会从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的程度这个角度出发,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刑法中的犯罪范围。但这只
#刑事案件999 人看过
2026-07-19 13:39:38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未予规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的最本质的、区别于其他现象的特征,就当然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凡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但是,这是与现实不符,与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相违背的。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很多的,比如国家考试舞弊行为(包括考试作弊、冒名顶替参加高考),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国家工
#刑事案件949 人看过
2026-07-19 13:39:22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根本特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只是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形式违法性,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性则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仅从功能上而言,其实两者的理论体系地位、判断依据等都存在本质区别)。法益概念的确立和引入,使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实质化,法益侵害成为犯罪的实质内容。行为人以侵害法益为中介达到了违反规范的结果,犯罪在实质上侵害了法益,在形式上违反了规范,但
#刑事案件977 人看过
2026-07-19 13:39:08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同样表征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而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又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人身危险性是未然之罪,是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则是已然之罪,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发生,并对我国刑法能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直接危害。(2)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的人身所具有的
#刑事案件1013 人看过
2026-07-19 13:38:52
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一)定罪量刑中仅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完全忽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恰当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对刑事责任的有无起决定作用,对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的轻重也起着重要作用。犯罪报应论、罪刑相适应理论即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但如果仅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忽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则会在刑罚的功能由报应转向预防犯罪方面有所欠缺。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只能对刑事
#刑事案件925 人看过
2026-07-19 13:38:37
犯罪是具有应受惩罚性的行为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不应受刑罚并不等同于不需要刑罚。不应受刑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应受刑罚的问题;而不需要刑罚,是指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考虑
#刑事案件921 人看过
2026-07-19 13:38:23
#刑事案件
2024-07-11 07:52:51
解答于 2024-07-11 07:52:51
#刑事案件
2023-11-03 06:42:09
解答于 2023-11-03 0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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