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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章第三节董事会、经理(二)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综合咨询891 人看过
2024-07-16 17:55:13
公司法第五章第三节董事会、经理(一)第一百二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
#综合咨询881 人看过
2024-07-16 17:54:49
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股东会(二)第一百一十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综合咨询865 人看过
2024-07-15 18:08:34
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股东会(一)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综合咨询924 人看过
2024-07-15 18:08:23
公司法第五章第一节设立(四)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
#综合咨询1046 人看过
2024-07-15 18:08:07
公司法第五章第一节设立(三)第一百零一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一百零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一百零三条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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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7: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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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08: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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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05: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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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03: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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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06: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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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12: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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