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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交通事故·法律知识

滁州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庞立伟 律师

山东省 日照

解答于 2025-10-22 10:58:14

交警队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可能是合理的。 根据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规定,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等从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对方血液酒精含量为146.1毫克/100毫升,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如果其不具有其他从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虽然对方在2013年有过一次酒驾处罚,但不属于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不满足上述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 。 不过,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同时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

庞立伟等 27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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