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73条

#综合咨询

1324浏览

2025-07-04 10:41:06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