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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侵占不足三万元的员工,能否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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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11:38:05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有人认为,根据现行有关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法律,对侵占、职务侵占,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能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     

   甚至还找出了,公安部法制局于2008年8月14日向山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出具的《关于对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中声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职务侵占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达不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对达不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结论,似乎是盖棺定论了。      

   公安部法制局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职务侵占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而得出“对达不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真的如公安部法制局所说,“没有将职务侵占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吗?

   我们来认真研读、核查一下。      

   经核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能与职务侵占沾点儿边的只有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先解释一下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以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理。      我们再来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一章中的规定。该章中规定了四节,其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我们把这四节与我国《刑法》的章节进行对比。经比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对应我国《刑法》的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对应我国《刑法》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对应我国《刑法》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对应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规定的每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与我国《刑法》并不是完全一一对应的,有个别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刑法》里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影响二者之间的基本对应关系的成立。职务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之规定,能否作为处理不够数额的职务侵占行为的处罚依据。

   我们认真分析一下。     

    “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占”字与职务侵占,都有一个相同的“占”字。二者似乎能够相互借用一下。但是,大约的确也牵强了一些。      

   笔者认为较为牵强、机械的理由如下: 

   一是,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强调的是任意性,随意性、不特定性。带有耍流氓、耍横、无事生非型。

   二是,占用,是指占有使用,用后抛弃或者一直自行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至于是否用坏、是否归还、使用期限等等都在所不论,纯粹看自己心情和喜好。行为人并不追求一定要拥有该物的所有权。这与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将公司的资产利用职务之便变为自己的资产而根本就没有想过要归还给公司,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三是,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来看,此条文主要规定的还是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四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和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是对达不到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行为以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属于我国《刑法》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就对应了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而对于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涉及的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破坏生产经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似乎都没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对应地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而予以治安处罚。      

   由此可见,公安部法制局于2008年8月14日向山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出具的《关于对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认定职务侵占不够犯罪数额的不能予以治安处罚,是合理合法的。故,对于职务侵占不够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员工,不能予以治安处罚,只能由公司内部处分和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当然,这两种做法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择一进行。

引用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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