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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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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17:07:10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引用法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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