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罪的立案和量刑数量标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例如,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重”:
1. 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 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4.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
6.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而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法律应用中,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同时,对于一些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和报备,以防止被用于非法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