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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万象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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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0:25:06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案外人核准注册“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華潤萬象城”等商标,并授权原告某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正常使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处置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将涉案楼盘名称备案为***万象城,其开发经营的小区内多处使用原告“万象城”商标。

  某信息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原创文章内容中将涉案小区称为“万象城”,并为消费者提供该楼盘资讯介绍、电话地址查询等服务。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犯“万象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其经营的网站上的全部涉案侵权信息,二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等。

  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停止侵权,办理不动产房产证上载明的小区名称为XX城小区;某信息科技公司也已经删除了案涉链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案外人授权,有权对“万象城”系列商标有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

  案外人对“万象城”标识进行了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

  某房地产公司在政府部门将涉案楼盘名称备案为“XXX万象城”,还在其开发的楼盘大门、指示牌、公寓楼小区内的标识上大量使用了“XXX万象城”。

  与涉案原告所诉部分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基本相同或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其与案外人存在某种关联。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另外,由于某信息科技公司使用“XXX万象城”为涉案楼盘提供介绍和宣传等服务,也应当认定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相同,在已经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不再予以重复保护。

  经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本市范围内无其自己开发或授权以万象城为名的开发的楼盘)、某房地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侵权行为的时间、发现侵权后的整改态度、侵权期间开发项目的实际销售面积以及部分房屋用于安置原土地所有者的员工、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疫情影响的房价、政府保交楼政策等因素以及原告批量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参照全国各地法院的类案判决,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共计30万元。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引用的侵权名称源自政府备案信息,其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

  被告的涉案行为已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对原告注册商标已构成保护,故不应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重复保护。

  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案件中的各个因素,同时参照了全国各地法院的类案判决,判决结果更有说服力,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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